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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楼市新政:外地人社保连缴未满1年不享购房补贴
发布时间2017/4/9

据浙江省海宁市政府官网消息,4月1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调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称,自4月2日起,在海宁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截至购房之日在海宁市参加社会保险(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不享受相关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2016年4月,海宁市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个人在海宁市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新建商品住宅的,按照其商品房交易所缴契税地方留存部分的额度,给予购房补贴。对个人在海宁市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宅(不包括别墅、排屋)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的,按照其商品房交易所缴契税地方留存部分50%的额度,给予购房补贴。

《通知》全文如下: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促进海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48号)的相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自2017年4月2日起,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截至购房之日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不享受海政办发〔2016〕4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购房补贴政策。

二、购房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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