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精神,推进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提质增效升级发展,服务全区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加快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规划建设,依据《朝阳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6年度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及统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16年4月7日至4月27日(工作日)。
三、实施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
2、坚持扶优、扶强、扶原创的原则;
3、坚持项目评审的原则;
4、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5、坚持非首都功能疏解,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原则;
6、坚持对扶持项目实施规范的绩效管理和专项资金审计的原则。
四、支持范围和重点
根据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原则,2016年度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如下:
1、重点产业行业:重点支持文化传媒(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及新媒体行业)、广告会展、设计服务等行业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与科技、设计服务、金融、旅游、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兴文化业态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内部融合发展的项目;积极支持文化演出、旅游休闲、娱乐、时尚消费、艺术品交易等领域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2、重点产业环节: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内容原创、核心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品牌培育等产业环节的项目;重点支持版权服务、版权投资及数字版权等功能性项目;重点支持以投资交易、展览展示、消费体验和国际交流为核心的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
3、重点产业区域:重点支持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大山子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奥林匹克公园文化体育融合功能区、潘家园古玩及艺术品交易产业区等重点功能区域的项目。
4、重点产业园区及平台:重点支持通过老旧工业厂房改造、传统商业设施转型、有形市场腾退升级、农村集体产业用地选择“高精尖”等转型升级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和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及重点产业基地的公共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孵化平台、协同创新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人才培养平台;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型平台、核心技术研发平台等。
五、支持方式和条件
引导资金采取贴息、奖励、项目补贴等支持方式。同一法人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项目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联合申报主体的证明。
(一)贴息(须同时符合条件1-3项)
1、项目申报单位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朝阳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统计登记手续,注册资本金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2、项目已经正式启动实施,并进展顺利,预期效益良好。
3、项目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支持,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支付利息,且偿贷情况良好,无逾期归还记录。
4、每个项目单笔贴息总额不高于项目申报单位2015年度实际已支付利息的总额,贴息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奖励(须同时符合条件1-2项,并符合条件3-10项之一)
1、项目申报单位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朝阳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统计登记手续,注册资本金不能低于50万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奖励类项目原则上已基本完成,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2015年度期间,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项目,或在核心技术研发等领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申请奖励支持,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在2015年度期间,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孵化器等为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统计登记的入园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抵押等服务,且贷款额度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孵化器等可申请奖励支持,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5、在2015年度期间,对于通过在朝阳区登记注册、纳税、统计登记的版权交易平台进行版权登记并交易,且版权单笔交易标的额度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版权权利人,可申请奖励支持,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版权贸易机构或版权公共平台组织实施版权交易,交易额累计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可申请奖励支持,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6、对于在朝阳区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技术、宣传推介、投融资、产业孵化、人才培养等相关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升级发展的平台项目,项目单位可申请奖励支持,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7、对于具有明确园区发展规划、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符合“高精尖”经济结构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文化创意产业精品园区(基地),可申请奖励支持,奖励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8、对位于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及专业产业楼宇(总建筑面积须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引进在朝阳区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的文化创意类企业数量占全部入驻企业数量75%以上的,园区(基地)及产业楼宇的运营管理机构可申请奖励支持,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9、对于2015年度在朝阳区举办的高端文化创意产业展览展示和交流活动,且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知名度,活动举办单位可申请奖励支持,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0、对于原创水平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等综合效益显著的重点项目,或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申请奖励支持,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项目补贴(须同时符合条件1-3项)
1、项目申报单位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朝阳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统计登记手续,注册资本金不能低于100万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2、已经在朝阳区投资立项并开工建设(含新建、改扩建),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类项目,且计划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3、项目实施主体已落实自筹资金,且项目形象进度不低于30%。
4、项目申请直接补贴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以支持
1、项目申报单位不是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的;
2、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项目已获得2015年度朝阳区其它产业引导资金资助的;
4、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5、项目申报材料中存在不符合事实的;
6、项目应由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
7、项目未通过评审的。
七、评审程序
1、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16年4月27日18:00前,并在工作日期间,向区文创办报送书面申请材料,逾期不受理。
2、区文创办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区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并在综合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等意见后,初步形成2016年度引导资金拟支持方案,报请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八、申报材料
(一)申请贴息须提交的材料
1、《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贴息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word),见附件1);
2、项目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鉴、单位财务章,只报送纸质版);
3、通过其他金融服务方式获得融资的项目,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加盖双方有效印鉴、单位财务章,只报送纸质版);
4、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只报送纸质版);
5、金融机构出具的该笔贷款信贷记录情况证明原件(加盖银行章,只报送纸质版);
6、项目申报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只报送纸质版);
7、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统计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只报送纸质版);
8、《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登记表》(只报送电子版,见附件6);
9、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只报送纸质版);
10、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奖励须提交的材料
1、《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见附件2);
2、项目申报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只报送纸质版);
3、相关部门出具的获奖证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版权登记和交易的相关凭证;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的相关证明;园区(基地)发展规划;园区(基地)及专业楼宇入驻企业名单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只报送纸质版)等;
4、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统计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只报送纸质版);
5、《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登记表》(只报送电子版,见附件6);
6、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只报送纸质版);
7、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项目补贴须提交的材料
1、《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补贴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见附件3);
2、《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项目总投资)》(加盖公章,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见附件4);
3、《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申请补贴部分)》(加盖公章,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见附件5);
4、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统计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只报送纸质版);
5、项目单位2015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只报送纸质版);
6、项目自筹经费部分及完成投资情况,项目单位须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加盖银行章,只报送纸质版)及证明项目投资的有关合同、票据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只报送纸质版);
7、项目申报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只报送纸质版);
8、《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登记表》(只报送电子版,见附件6);
9、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只报送纸质版);
10、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材料制作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材料,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内容必须严格一致;
2、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全称;
3、所有书面材料按顺序排列,按A4规格胶订,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电子版需提供光盘一张;
4、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责任。
九、其他说明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可登陆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网从其“通知通告”栏中下载相关资料和表格;
2、项目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回;
3、本公告未尽政策支持事项,按照《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化创意政策的规定执行;
4、区文创办负责对本公告和相关政策进行解释;
5、区文创办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项目策划和申请报告的撰写工作,在此,特别提醒各项目申报单位注意;
6、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也可以另行申请2016年度朝阳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请关注朝阳区发改委发布的相关公告信息。